(2017)闽0305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亚建、庄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建,庄金虎,庄夏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90号申请人:陈亚建,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庄金虎,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庄夏香,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陈亚建与庄金虎、庄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亚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庄金虎、庄夏香名下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XX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陈亚贵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XX房产、担保人徐亚全所有的闽B×××××比亚迪牌轿车及闽B×××××丰田牌轿车两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亚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庄金虎、庄夏香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XX的房地产,查封期间不得变更、转移登记或设定他项权利。(以标的人民币189万元为限。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二、查封案外人陈亚贵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XX的房地产,查封期间不得变更、转移登记或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三、查封案外人徐亚全所有的闽B×××××比亚迪牌轿车及闽B×××××丰田牌轿车两辆,查封期间不得变更、转移登记或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陈亚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国珍人民陪审员 黄亚泉人民陪审员 李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旺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