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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与姜百丰、侯万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窝堡村民委员会,姜百丰,侯万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708号原告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窝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高秀全,系村党支部书记。代表人姜宇,系村委会主任。被告姜百丰,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侯万山,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原告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姜百丰、侯万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2016年的承包费17000元及利息3400元。本院到被告姜百丰户籍所在地未找到本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姜百丰现准确住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姜百丰外出,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姜百丰现在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找被告姜百丰,被告姜百丰不能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窝堡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诉讼费3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郇艳红人民陪审员  钟亚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金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