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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行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91行初247号原告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宁,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范新宏,该局局长。第三人马学龙,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闻其初,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马学龙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荣福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剑峰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方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