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家华、泸州联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家华,泸州联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1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熊家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辜良华,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泸州联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花博园村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557707893。法定代表人:罗永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翔,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泸州联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熊家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家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联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泸州联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隐藏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德远人民陪审员 杨梦霞人民陪审员 杨 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