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233号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解放东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帆,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