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清焰、黄庆锁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清焰,黄庆锁,余美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64号申请人:陈清焰,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黄庆锁,男,1962年4���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余美仁,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陈清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清焰称,2014年5月26日,黄庆锁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2017年9月26日前还款,但没有约定借款利率。黄庆锁与余美仁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陈清焰提供由黄庆锁出具借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黄庆锁、余美仁共同给付申请人借款1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庆锁、余美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陈清焰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黄庆锁、余美仁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