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6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爱兰与房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爱兰,房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钟爱兰。被执行人:房习英。本院在执行钟爱兰与房习英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房习英的车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习英所有的车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