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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6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爱兰与房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爱兰,房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钟爱兰。被执行人:房习英。本院在执行钟爱兰与房习英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房习英的车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习英所有的车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