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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马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市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马士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1288号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道书。住所:湖南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更喜,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意。住所:湖南省岳阳市。被告:司马士雄,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址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岳阳市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马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偿还部分欠款,余欠款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玉坤人民陪审员  向寿哲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