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郭雪丽与张树安、柴林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雪丽,张树安,柴林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郭雪丽,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大山湾组。被申请执行人:张树安,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大院村柳条沟组。被申请执行人:柴林枝,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古城镇什力邓村323号。本院在执行郭雪丽与张树安、柴林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树安、柴林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