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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东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螳螂事快网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升,深圳市螳螂事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70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升。被执行人深圳市螳螂事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与湖贝路交汇东门大厦301-304,组织机构代码:691158519。法定代表人:何春仙,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东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螳螂事快网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王良国审判员  谢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