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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852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华润凤凰城一期9栋115房。法定代表人喻霖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激,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沈蓉,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因已协商解决,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