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兆西、陈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西,陈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陈兆西,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陈姬,女,1971年9月7日,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陈兆西与被执行人陈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9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闽A×××××丰田牌小型汽车,因另案被查封、扣押,车辆另案正在处置中。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俊审判员  刘守强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