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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恒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恒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法定代表人:曹景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昊,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立平,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昌恒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肃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恒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甘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昌恒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21297278.24元(其中案件款21208813.24元,申请执行费88465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昌恒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1297278.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兴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