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4653顾本勤与蔡守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本勤,蔡守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653号原告:顾本勤。被告:蔡守林。原告顾本勤与被告蔡守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顾本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本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己减半),由原告顾本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