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贵州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袁昆、胡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瑞金路与贵溪路交叉口中创联合大厦1栋19层5、6号。法定代表人袁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明,男,1957年6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胡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明归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元、执行费5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小春审判员颜静审判员赵俊峰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代家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