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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20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辉申请执行杨留军、张彦丽、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杨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067-2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留军,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留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留军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留军名下豫E982**号雅阁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