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季成兴与浙江艾普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成兴,浙江艾普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312号原告:季成兴,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浙江艾普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7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66193291Q。法定代表人:段绪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成兴与被告浙江艾普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成兴于2017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艾普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腾空并搬出所承租的房屋并赔偿在其占用房屋期间所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4800元(并应延续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为止),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季成兴的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鉴于本案已经立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成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