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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邓从帮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从帮,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703号原告:邓从帮,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身份证号码。原告邓从帮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邓从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从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从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从帮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