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邓从帮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从帮,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703号原告:邓从帮,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身份证号码。原告邓从帮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邓从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从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从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从帮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