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龙才与彭辉、陈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才,彭辉,陈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897号原告:陈龙才,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彭辉,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谋、邱真真,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宝梅,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龙才与被告彭辉、陈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龙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龙才以欲与彭辉、陈宝梅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龙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龙才负担。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