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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龙才与彭辉、陈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才,彭辉,陈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897号原告:陈龙才,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彭辉,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谋、邱真真,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宝梅,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龙才与被告彭辉、陈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龙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龙才以欲与彭辉、陈宝梅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龙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龙才负担。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