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军磊与被执行人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磊,张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胡军磊,男,汉族,1977年05月0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成,男,汉族,1983年11月01日出生。胡军磊与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2016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5000元。2017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胡军磊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27执恢34号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债权人胡军磊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叶海宽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