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许广春、张春元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双,许广春,张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双,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许广春,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丰产乡爱国村。被执行人:张春元,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拜泉县拜泉镇通泉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许广春、张春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