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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许广春、张春元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双,许广春,张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双,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许广春,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丰产乡爱国村。被执行人:张春元,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拜泉县拜泉镇通泉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许广春、张春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