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德雄与徐学年、邱元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雄,徐学年,邱元年,沈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7075号原告:王德雄。被告:徐学年。被告:邱元年。被告:沈光伟。本院在审理王德雄与徐学年、邱元年、沈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徐学年因刑事犯罪在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羁押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德雄负担。审判员 王永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