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唐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746号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3457-7),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方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素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民,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唐斌,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元,应诉公告费260元,合计1749元,由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斐人民陪审员 周春香人民陪审员 王才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曹钟允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