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民初3396号原告:董某。被告:上某。原告董某与被告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或调解原告董某与被告上某离婚;2、婚生女孩“上某”由原告董某抚养,被告上某支付抚养费,婚生男孩“上某某”由被告上某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上某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董某和被告上某于相识后于××××年××月××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农历2008年12月15日生一女孩“上某”,农历2014年8月6日生一男孩“上某某”。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上某有家庭暴力、出轨等行为,还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被告上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董某和被告上某于相识后于××××年××月××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主合法婚姻,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夫妻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多做沟通,消除隔阂,充分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董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离婚的法定事由,故对原告董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上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 园书 记 员 刘永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