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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刁凤明诉张荣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凤明,张荣亮,张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726号原告:刁凤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荣亮,男,年龄不详,现住讷河市。被告:张玉兰,女,年龄不详,现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凤明诉被告张荣亮、张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凤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凤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