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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飞掌诉杨忠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掌,杨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黄飞掌。被执行人杨忠民。申请执行人黄飞掌与被执行人杨忠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2、经向房管、国土部门查询,未查到被其房产及土地情况;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湘KE68**宝马小车一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未找到车辆未能进行处置;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5、本院已查询工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7、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可适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找到无法立即实施。8、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已穷尽执行措施,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