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乐寿天虹建材租赁站与张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乐寿天虹建材租赁站,张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870号原告:献县乐寿天虹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王福瑞,男,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生朴,系公司副总经理。献县乐寿天虹建材租赁站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原告献县乐寿天虹建材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46元,减半收取127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荣金辉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