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巩曰海与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曰海,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24号之一原告:巩曰海,男1967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北平,董事长。原告巩曰海与被告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鲍 蕾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