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昆山祥润刀具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祥润刀具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440号申请人:昆山祥润刀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邵泾路46号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5359233E。法定代表人:耿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之扬,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阳光路2号1幢厂房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0000TR87R。法定代表人:李杰。申请人昆山祥润刀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原告昆山祥润刀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昆山祥润刀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