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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相兰与被告马有林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相兰,马有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858号原告:马相兰,女,回族,现住门源县。法定监护人:马国龙,男,回族,现住门源县。系原告马相兰父亲。被告:马有林,男,回族,现住门源县。原告马相兰与被告马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马相兰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相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相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有林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