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相兰与被告马有林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相兰,马有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858号原告:马相兰,女,回族,现住门源县。法定监护人:马国龙,男,回族,现住门源县。系原告马相兰父亲。被告:马有林,男,回族,现住门源县。原告马相兰与被告马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马相兰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相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相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有林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