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柳文武诉周作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文武,周作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柳文武被执行人周作期申请执行人柳文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作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周作期向申请执行人柳文武偿还借款本金2769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了询问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产、土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周作期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周作期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有开户账号并有个人存款135000元,本院已依法将该款项采取强制划拨措施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作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已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周作期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未找到其本人而未实施;6、本院已于2017年8月1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或执行线索,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部分金钱,因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