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国林、李祥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国林,李祥军,成都天地和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奥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伟,雷震,张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国林,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廷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军,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都天地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伟。原审被告:四川奥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668号1栋15层1504号。法定代表人:彭仕忠。原审被告:郑伟,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审被告:雷震,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审第三人:张黎,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上诉人宋国林因与被上诉人李祥军、原审被告成都天地和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奥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伟、雷震及原审第三人张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国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莫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希庭审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