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松盛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松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207号原告: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清传动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新星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从强,宇清传动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明乐、晏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济南松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沙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振泉,济南松盛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清传动公司与被告济南松盛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清传动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松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清传动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松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宇清传动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