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322民初2031号农行诉王在信、朱敏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王在信,朱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0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袁代庄,农行新化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晏曙东,农行新化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王在信,男。被告朱敏,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王在信、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用815元,减半收取408元,财产保全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又专审 判 员 曾峥嵘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