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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葆明与李国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葆明,李国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2112号原告:林葆明,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章,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林葆明为与被告李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李国章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葆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12日,被告李国章向原告林葆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在该借条下方,被告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已收到借款2万元。嗣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葆明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国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亚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