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1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顺年、潘孟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年,潘孟海,王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顺年。被执行人:潘孟海。被执行人:王端。我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6)皖0803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孟海名下皖H×××××号小型汽车,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解除查封。依照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孟海名下皖H×××××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