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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俊嘉与杨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嘉,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朱俊嘉,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民康街。被执行人:杨涛,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朱俊嘉与被执行人杨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9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俊嘉于2017-04-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无存款,查询到得杨涛车辆已在2015年11月25日转户他人。本院对被告的房屋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经本院查找和核实申请人,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杨涛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目前,被执行人杨涛尚欠申请人朱俊嘉本金200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其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18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