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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雪莹、徐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雪莹,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郑雪莹,女,1993年4月8日,汉族,德安县。被执行人徐强,男,1988年1月6日,汉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郑雪莹申请徐强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徐强应支付申请人郑雪莹案款20900.0元,承担执行费213.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晨吴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