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田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田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16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劲,该行职员。被告:田维,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鄂0106民初616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田维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田维所有的坐落于xxx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蔡 蕾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