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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苏菊、刘鹏飞、李天堂、张能女与袁肖、侯马市北郊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苏菊,刘鹏飞,李天堂,张能,袁肖,侯马市北郊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李苏菊,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鹏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天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能女,女,汉族。被执行人:袁肖,男,汉族。被执行人:侯马市北郊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苏菊、刘鹏飞、李天堂、张能女与被执行人袁肖、侯马市北郊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苏菊、刘鹏飞、李天堂、张能女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9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红江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