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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948号原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朝晖。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军,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83元,由原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