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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人民路支行与甘建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人民路支行,甘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6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人民路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陈世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闽育,女。被告:甘建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人民路支行与被告甘建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判决案件受理费1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4元,由甘建阳负担。为保障上述费用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甘建阳银行存款6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