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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德稳、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稳,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102号申请人:王德稳,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琴,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后李固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8199W。法定代表人:侯树平。申请人王德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10679元人民币。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德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0679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73元,由申请人王德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赵 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名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