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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蒙城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贡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李贡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5635号原告:蒙城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61442324D(1-1)。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阜蚌路南侧庄周二里吴。法定代表人:陈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军,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贡锋,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蒙城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贡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蒙城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军到庭参加诉讼,李贡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协议。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7年4月23日签订挂靠协议,约定被告所有的皖S×××××号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被告接受原告的合法的服务和管理,车辆由被告实际控制、使用,被告支付原告服务管理费用,被告车辆临近年审时,原告告知被告及时将车辆进行年审,但被告拒绝年审车辆、参加车辆保险。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违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4月23日李贡锋与蒙城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牌号为S58123号车辆挂靠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合同。至2017年7月7日该车辆保险到期,2016年7月车辆年审到期。车辆未再投保亦未参加年检。本院认为:李贡锋与蒙城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约定服从公司管理,并参加车辆年检购买保险,李贡锋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综上所述:故蒙城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李贡锋关于S58123号车辆的挂靠协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解除蒙城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贡锋于2017年4月23日签订关于S58123号车辆的挂靠协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贡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