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世锋与徐进虎、赵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锋,徐进虎,赵军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民初523号原告:周世锋,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徐进虎,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被告:赵军霞(徐进虎妻子),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原告周世锋与被告徐进虎、赵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进虎、赵军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世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2000元及按照年利率24%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在正宁县周家镇东街与他人合伙经营”友利友超市”。2016年12月26日,被告徐进虎经原告之兄周永锋介绍以超市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2000元,当时约定为短期周转,未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徐进虎承诺春节过后即可归还。但春节过后,其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被告徐进虎、赵军霞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份,经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进虎在正宁县周家镇东街与他人合伙经营”友利友超市”。2016年12月26日,被告徐进虎经原告之兄周永锋介绍以超市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2000元,当时约定为短期周转,未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徐进虎承诺春节过后即可归还。但春节过后,被告徐进虎未归还借款,此后即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进虎向原告借款62000元,有被告徐进虎出具的借条为证,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和被告徐进虎未约定借款利率,但徐进虎承诺在2017年春节过后即归还借款,其逾期未清偿借款,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自2017年2月26日(农历二月初一)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赵军霞偿还借款,因该借款是徐进虎所借用于和他人合伙经营超市,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故原告要求赵军霞偿还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徐进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周世锋借款本金62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周世锋要求赵军霞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50元,由徐进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兴民人民陪审员  王进文人民陪审员  何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