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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紫涵与王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紫涵,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699号申请执行人:高紫涵,女,201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卫生院家属院1号楼5层西户。被执行人:王佳,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三公司职员,住本市碑林区金花北路东窑坊小区2号楼612室。本院在执行高紫涵与王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7)陕0103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佳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