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3民初2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付新良、郭中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新良,郭中红,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2155号之一申请人:付新良,男,1970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郭中红,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均涛,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虹桥一路25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2314601005。法定代表人:张迎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奕,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嘉荣,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新良、郭中红诉被告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新良、郭中红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价值69574元),申请对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区××路××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69574元。申请人付新良、郭中红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6957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新良、郭中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区×××路××号×栋×号房屋产权在6957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716元,申请人付新良、郭中红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