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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812号

洮南盐业小区物业诉裴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洮南盐业小区物业,裴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812号原告洮南盐业小区物业。被告裴玉龙。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盐业小区物业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