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3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建香与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许家洞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香,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许家洞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香,女,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许家洞村二组。负责人:陈应辉,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许家洞村二组于2017年获得征地补偿款共计646766.3元,于同年3月7日、6月23日将该土地补偿款全部转移至第三人龙美英在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许家洞支行帐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许家洞村二组存在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许家洞支行龙美英名下帐户的银行存款9398.19元(含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旻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