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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1执90号

苏明英与高爱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明英,高爱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明英,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二十九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

被执行人:高爱香,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二十九团退休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兵0201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爱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裁判文书确定10972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爱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苏明英于2017年9月19日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201执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勇

审判员 杨青松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栓 来源: